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主題
《游泳池的管理服務合同》
司法上訴
違反法律
前提錯誤
不可抗力
善意
法律錯誤
雙重罰款
摘要
一、“司法上訴”是旨在由法院確認某侵害性行政行為可能存在的(所有)瑕疵,進而予以司法撤銷的專有(訴訟)方式。
二、而關於“行政行為瑕疵”的問題,一貫的見解是,該等瑕疵等同於“越權”、“無權限”、“形式瑕疵”、“權力偏差”和“違反法律”(等傳統瑕疵)。
三、“(行政行為的)前提錯誤”是一種引致有關行為被撤銷的違反法律的瑕疵,應由上訴人在上訴中提出並證明構成有關錯誤的事實,法院則負責根據其掌握的所有可被合法採納的資料,就行政當局作出被質疑的行為時所考慮的(事實前提)是否符合“實際情況”作出判斷。
這樣,“事實前提的錯誤”就是行政行為非有效的其中一項原因,屬於一種構成實質性違法情況的違反法律的瑕疵,因為違反法律的是行政行為本身的內容。
該瑕疵指的是,行為人在作出最終行政決定時所基於的前提與實際發生的具體情況不一致,因為在行政決定中考慮了未經證實或者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事實。
四、因此,恰當的說法是:
-“事實前提的錯誤”體現為行政實體為作出相關決定所考慮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情況不一致;而
-“法律前提的錯誤”則體現為行政實體對列入考量範圍的事實基礎所適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規定不合適。
五、倘若根據已認定的事實事宜,無法得出結論認為上訴人所指的“事件”不因其“無法避免”而構成“不可抗力”的情形,而是應當認為-“罷工”的發生-乃“其行為的後果”,那麼就不能將之判定為“排除其責任的不可抗力的情況”。
決定
- 行政實體提起的上訴敗訴.
- 司法上訴人的上訴部分勝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