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主題
勒遷特別之訴
不動產租賃合同
正當性
合同的無效
權利濫用
摘要
一、“租賃”合同係指一方負有義務將一物提供予他方暫時享益以收取回報之合同,租賃以不動產為標的者稱為不動產租賃。
二、不動產租賃合同具有“單純的債權”效果,而不具有物權效果,其特點是出租人有義務將所租賃之房屋提供予承租人,使其能按該房屋的原定用途及雙方約定的期限“享益”,承租人則有義務向出租人支付經濟回報(稱為“租金”)。
提供(單純的)享益意味著(要注意)“沒有發生任何移轉”,“沒有任何轉讓”,也“沒有任何讓與”。
三、有鑒於此,由於不動產租賃合同是單純的債權合同,所以訂立這種合同的正當性並不取決於出租人具有被出租之不動產“所有人”的身份(對提起“勒遷之訴”的“原告/正當性”而言亦是如此,原告的正當性不依賴於其“所有人”的身份,而是取決於其作為租賃合同標的不動產的“出租人”的身份,因為此處涉及的是“‘出租人與承租人’的債權及合同關係”)。
四、由於合同的履行期已順利完成,現在輪到承租人履行其義務,具體而言,是履行其在清空人和財物後將不動產返還給出租人的義務,因此,顯而易見,主張不動產租賃合同因出租人不具正當性而無效的做法構成清楚而明顯的“濫用權利”(眾所周知,“濫用權利”屬法院應依職權審理的問題)。
決定
- 上訴勝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