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法定繼承
- 優先原則
- 未作傳喚
- 惡意訴訟
摘要
- 根據《民法典》第1974條之規定,“每一順序之可繼承遺產之人,均優先於下一順序之可繼承遺產之人”。
- 因此,當有前序的法定繼承人,則排除了後序的法定繼承人參與法定繼承。
- 《民事訴訟法典》第141條a項所指的完全無作出傳喚,是在有已知的直接利害關係人、受遺贈人、遺產債權人,以及有特留份繼承人時的受贈人的情況下,法院沒有對彼等作出傳喚。
- 倘當事人只是提出沒有理據的請求,不是由於知道缺乏理據的情況而想這樣做,而是因為沒有查明其請求是否具備事實和法理依據,最終作出了一個過失行為,即違反了查明和謹慎的義務。只有在以嚴重的過錯或明顯的過失作出行為時才能以惡意訴訟進行處罰。
決定
裁定上訴人提出之聲明異議不成立,並駁回被上訴人提出判處上訴人為惡意訴訟人的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