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專業學歷之認可、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政行為
摘要
- 行政當局在合法性原則下,需遵守法律的規定並依法進行其活動(《行政程序法典》第3條),不能在違反法律及損害私人權益的情況下,自行制定新的行事規則,即使有關規則對社會或公共利益有利亦然。
- 倘司法上訴人的專業學歷已按當時適用的法律獲得具權限當局的認可,屬既得的權利,故被訴實體認定其不具有專業學歷,繼而不批准其註冊成為技術員的決定,存有事實前提錯誤和錯誤適用《都巿建築總章程》第9條第1款之規定,應予以撤銷。
- 雖然《行政訴訟法典》第24條第1款a)項容許在司法上訴中合併提出要求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政行為之請求,然而,有關請求成立與否則需視乎其是否符合立法者就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政行為之訴而作出的規定。有關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24條第2款之規定,適用於在司法上訴中提出的合併請求,只要該等規定和司法上訴程序的規定不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