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藥物依賴者的緩刑
摘要
1. 從第17/2009號法律第19條規定可以看到,如果嫌犯為單純觸犯第14、15條罪名的藥物依賴者並自願接受治療或於適當場所留醫,法院應該緩期執行徒刑;而曾經因吸毒而被判處緩刑的,法院則可以酌情考慮緩期執行徒刑,這就進入了法院自由裁量的決定空間了。
2. 法院依照第2款的規定所作的不用給予緩刑的決定正是考慮了上訴人從之前判罪的嚴肅警戒中汲取教訓,不再實施犯罪,尢其是不再重蹈覆轍地作出涉及毒品的犯罪行為,其決定無可厚非。單從上訴人的犯罪記錄以及一而再再而三觸犯與毒品有關的犯罪的因素來說,無疑單以監禁作威嚇已不適當及不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上訴人不符合該條所規定的實質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