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假釋
上訴人兩案所觸犯的相當巨額詐騙罪、誣告罪及加重侮辱罪,其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十分嚴重的負面影響,上訴人向被害人訛稱自己可為內地人士辦理來澳工作證件,六度以不同公司欲聘請外勞為由透過被害人賺取合共逾澳門幣百萬元之所謂“手續費”的不法利益,所謊稱之外勞名額逾五百名,且被害人獲判之賠償金至今仍未獲絲毫支付,另上訴人在因觸犯詐騙犯罪而被判刑後,尚以不實及沒有依據之事實歸責曾為其辯護之委託律師,致使有關律師名譽受損。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在服刑期間,上訴人更違反獄中紀律並被處罰,行為的總評價為差,上訴人在服刑期間的表現未足以使法院就上訴人提前獲釋後能否誠實生活不再犯罪作出有利的判斷。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專業學歷之認可、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政行為
- 倘被訴實體單純以完成課程的時間不是原有的4年便否定司法上訴人的學歷資格,存有絶對不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權的瑕疵。
- 立法者在設立澳門律師入職制度時已考慮到外地法學士學位與本地法學士學位的差異性而作出了不同對待,外地法學士須修讀由律師公會主辦的先修課程,以適應澳門的法律才可參與律師實習課程,或直接申請接受測試以被錄取實習。就本地法學士而言,則可直接進入實習,不須修讀任何先修課程或接受測試。
- 既然立法者已針對有關差異性作出區分對待,要求非本地法學士須修讀先修課程或接受測試合格後才可進入實習,那審核司法上訴人的學歷應否獲得認可時,則不應再以教授澳門法律課時過少作為裁量考慮,否則立法者制定的差異對待的立法目的將受到破壞,且相關規定也變得沒有任何意義。
- 雖然《行政訴訟法典》第24條第1款a)項容許在司法上訴中合併提出要求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政行為之請求,然而,有關請求成立與否則需視乎其是否符合立法者就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政行為之訴而作出的規定。有關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24條第2款之規定,適用於在司法上訴中提出的合併請求,只要該等規定和司法上訴程序的規定不相抵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