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 交通意外
- 精神損害賠償
- 衡平原則
摘要
1. 對過失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或非物質損害賠償金額的訂定,由法官依公平公正原則作出,而法官只能根據每一個案中已證事實及具體情況作出考慮,而不可能以其他個案或判決中某個可量化之項目作為衡量精神損害賠償的指標,更不可能存在一計算精神損害賠償之公式。
2. 法律賦予了審判者依照衡平原則作出決定的自由決定空間,上級法院只有在其決定出現明顯的不公平、不適當的情況下才又介入的空間。
主題
退休公務員的紀律處分、適度原則、自由裁量權
摘要
- 上訴人已退休這一法律狀況並不構成被訴實體對其採取撤職紀律處分的法律障礙,茲因《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0條第2款明確規定“職務終止及職務狀況改變,不妨礙對執行原職務時作出之違紀行為科處處分”。
- 另一方面,同一通則第306條第3款亦規定對於退休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作出的撤職處分導致中止支付退休金4年。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5條第2款之規定,“行政當局之決定與私人之權利或受法律保護之利益有衝突時,僅得在對所擬達致之目的屬適當及適度下,損害該等權利或利益”。
- 上述原則的出現是為了避免行政當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權中濫權,不當及過度地損害巿民的合法權益。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只有在權力偏差、明顯的錯誤或絶對不合理的情況下才受司法監管/審理。
- 若上訴人所作出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被訴實體認定有關行為引致不能維持職務上之法律狀況(失去擔任職務之尊嚴及在道德上欠缺擔任職務之適當性),繼而對其作出撤職處分的決定是正確的,應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