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主題
- 特別減輕
- 量刑過重
摘要
1. 上訴人雖然配合警方工作,如實交代犯罪行為。然而,上訴人向警方所提供的資料,並未對偵破本案犯罪事實起着重要作用,況且其告發“僅僅是與其同樣水準的提供毒品者”,並不是交出一個重大告發。
因此,其為審判提供之幫助只能作為一個一般減輕情節,並不符合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所規定的特別減輕刑罰的情節。
2. 販毒行為的打擊必須嚴肅,才能讓社會公眾對法律的嚴肅性抱有信心及對社會當中其他的犯罪人起著足夠的震懾力。故一般預防的要求極高。
主題
- 交通事故
- 過錯
- 交通燈信號
摘要
1. 從幾次的事實審理的發展變化來看,所關聯的主要問題一直都僅僅是交通燈號的問題,對民事請求人“以奔跑的方式沖出行人道,走在人行橫道上”這個事實從來沒有爭議,故應依此事實作審理。
2. 民事請求人不但不顧交通燈信號仍然顯示為紅燈的情況下,而且以奔跑的方式沖出行人道,走在人行橫道上,很明顯,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起到主要的作用,而應該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3. 對於嫌犯來說,除了仍然在交通交匯區域的慢行的一般義務之外,還必須清楚知道,他在驅車通過交通燈管制區域的一刻,交通燈已經顯示為黃燈,應該意識到他從轉彎至與行人道交匯處的一段距離的路程,隨時可能轉換交通燈信號,而具有特別的謹慎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