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15 202/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15 452/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偽造文件
      - 不實事實
      - 逗留澳門法定文件
      - 量刑

      摘要

      1. 事實上嫌犯想以虛假的勞動關係以取得逗留簽註的資格,其目的是為了能在澳門長期逗留,並從事高利貸活動。而透過勞工中介公司將此虛假關係載於勞動合同之中,而這個合同正是“外地僱員之逗留許可”所需要的法定文件之一,無此文件,根本無法開始審批嫌犯進入以非本地勞工身份在澳門工作的程序,嫌犯也沒有辦法被批准在澳門逗留。

      2. 在法律賦予法官自由選擇一合適的刑罰的自由的前提下,並且在沒有確定原審法院的的量刑沒有明顯的不當的惡情況下,上訴法院沒有介入的空間。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15 642/201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15 352/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刑罰競合

      摘要

      立法者在設定刑罰競合機制時,並非以被判刑人的個人利益作為出發點來考慮,相反,是以一個全面的刑事立法政策來作出考慮的,當中尤其重要的一點是,法院應以行為人所作出的整體行為,所展現的整體人格作為作出競合的基礎。可以說,不能以是否構成對行為人一項有利或不利因素而選擇作出或不作出刑罰競合。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15 240/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