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吸毒工具
- 特別減輕
- 量刑過重
摘要
1. 本院認定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與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之間為想像競合關係,因此,應開釋兩上訴人被控的一項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
2. 根據已證事實,本案是由於酒店向警方舉報後,拘捕第三嫌犯C,並透過第三嫌犯得悉上訴人B的手機號碼,上訴人A協助B與第三嫌犯進行毒品交易時將上訴人A拘捕,並在其身上檢獲另一酒店卡,由上訴人A陪同下到達地點把第一嫌犯拘捕。從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中,不能得出上訴人與警方合作協助捉拿同案嫌犯的結論。
3.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B有利及不利的情節,尤其是上訴人多次販賣毒品的犯罪行為以及毒品的數量,本案中,原審法院對上訴人B所觸犯的一項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判處六年十個月徒刑,有關量刑並不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