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法律定性
- 犯罪未遂
- 緩刑
摘要
1. 上訴人藉詞購買手錶,並在店員將手錶交予其後立即取去的犯罪行為應被視為盜竊罪。
2. 在犯罪行為作出後上訴人馬上被追逐,甚至有警方的界入,與此同時,上訴人的確在一個距離案發現場不遠的地方被抓獲。可以說,當時其本人對手錶的持有仍然未穩定,甚至連一個屬於暫時的安穩狀態都不是。因此,不能認定整個犯罪計劃已經完全完成,並到達了罪狀要求成為一個既遂的程度。
3. 雖然上訴人被改判為未遂犯罪,以及刑罰改為兩年徒刑,但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一般預防的需要。
主題
緩刑
摘要
考慮到上訴人在本澳是初犯,主動承認犯罪事實及主動向受害人作出全數的賠償,亦在點燃廢品後主動致電報警,以便警方盡快滅火以減低火勢蔓延,因此,在綜合考慮整個案卷內客觀顯示的情節,可對上訴人的徒刑暫緩三年執行。
主題
- 量刑
- 緩刑
摘要
1. 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刑法典》第204條第2款b)項結合同一法典第198條第2款f)項、第21款及第2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搶劫罪,判處三年六個月徒刑,約為抽象刑幅的三分之一,量刑則略為過重。本案判處上訴人三年徒刑已能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
2.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一般預防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