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罰金替代刑
- 犯罪競合
- 緩刑
- 禁止駕駛的緩期執行
1. 原審法院雖然沒有明確分析不採用罰金替代刑的制度,但是在考慮不適用緩刑的時候就明確排除了適用罰金替代刑,因為對於法院來說,作為要求的條件更高的緩刑制度,法院對嫌犯都沒有得出有利的結論,何況要求更低的罰金替代刑。
2. 上訴人因醉駕而被判徒刑及禁止駕駛附加刑,徒刑准以罰金代替後又因毒駕及吸食毒品而再次被判處徒刑及禁止駕駛附加刑,均獲准予以暫緩執行,在這樣的犯罪前科的情況下,法院至少在犯罪的特別預防方面已經不可能再考慮採用罰金替代刑。
3. 上訴人除了一而再在而三地觸犯駕駛方面的罪行,更在緩刑期間再次實施本案的犯罪行為,以其實際行動排除了法院再次對其將來行為抱有合理期望、希望他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的可能性。
4. 既然法院已經得出了上訴人在特別預防方面的不利因素,那麼,作為與澳門居民以及來澳旅遊的遊客的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的出租車司機更不應該得到緩期執行,否則與之前所得出的不利結論相矛盾。
- 緩刑
- 犯罪預防
《刑法典》第48條的規定,經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後,認定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法院得將所科處不超逾三年的徒刑暫緩執行。
善意原則
損害賠償責任
立法者引入善意原則於行政活動的其中一個立法理由是為了避免或防止在行政活動中,行政當局或私人可能基於其行為或決定而導致對方對某一事情的可能或不可能產生正當期望或信任後,而突然改變其原先立場而導致對方基於對其先前行為或所持的立場寄予信任或期待而承受損害,或使行政當局被誤導而作出不適當甚至不法的決定。
因此,善意原則擬保護的其中一個基本價值是行政關係各主體之間的信任或正當期望。
違反善意原則可產生有關行政行為的有效性問題、損害賠償問題,以及涉及人員的紀律及刑事責任等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