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罪疑從無
- 案情重演
- 間接證言
- 緩刑
- 附加刑緩期執行
- 徒刑替代刑
1. 《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明確禁止用上訴的辦法質疑法院的自由心證,只要沒有確認其存在明顯的審理證據的錯誤。
2. 案情重演不是證明上訴人引致交通意外發生並不顧而去逃避責任的唯一及必不可缺的方法,無法進行事實重演並不妨礙原審法院在審查其他證據的基礎上就相關事實作出判斷。
3. 如果相關人士因未能被尋獲而不可能作證的話,則“間接證言”可以作為證據方法。
4. 從案中證據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認定的事實,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錯誤而產生對事實認定的“合理懷疑”。
5. 在上訴人所提交的上訴狀中,沒有資料顯示其曾就附加刑的執行提出任何異議,僅以主刑暫緩執行使理所當然地要求附加刑的暫緩執行,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
6. 單憑上訴人為初犯,不能得出對有關事實的不法性、上訴人的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減輕的結論,就不能受惠於特別減輕。
7. 原審法院採用了暫緩執行徒刑的處罰,以實現對犯罪懲罰的目的,就等同於排除了以罰金代替徒刑的選擇。
- 醉酒駕駛
- 緩刑
- 禁止駕駛
- 家庭問題
- 職業司機
- 量刑
1. 《刑法典》第48條規定的緩刑並不是一個只要所處刑罰低於3年徒刑就會自動適用的機制,它的適用仍然是依據不同的情況而具體考慮,尤其是取決於法律所規定的上述要件以及考慮是否可以因此實現刑罰的目的。
2. 原審法院在選擇不緩刑的時候已經以同樣的理由否定了使用第44條規定的罰金替代刑的規定,即非剝奪自由刑已經不能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是達到特別預防犯罪的目的。
3. 澳門新的道路交通法開始對醉酒駕駛刑事化,除了因為越來越多的醉駕事件讓社會越來越多對其刑事化的呼聲之外,主要還是像強制司機戴安全帶一樣考慮到日益增多的車輛的駕駛員的個人安全為出發點而立法作為職業司機(出租車司機),其所要考慮的除了自身的安全之外,還必須考慮旅客的安全,那麼,對於此類的犯罪者的懲罰的要求應該更高。
4. 從設立醉駕罪所要保護的法益以及作為向上訴人這樣的職業司機的因素來看,法律所追求的維護社會法律秩序的刑罰目的要求以及對罪犯的特別預防的要求更高。上訴人所主張的作為職業司機的理由,不能作為對他有利的辯解,相反是不利的因素。
5. 實際徒刑的執行當然會造成上訴人與家人的分開,但是,上訴人自己應該為自己的罪行給家人帶來的痛苦承擔責任,而不是要這個社會的法律秩序為此後果付出代價。
6. 原審法院所確定的在容許的禁止駕駛的附加刑的法定幅度之內選擇的處罰沒有任何過於嚴重之處,相反正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上訴法院沒有介入的空間。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情況下,澳門以外地方的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假釋的給予並不具自動性: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