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11/2013 568/201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11/2013 538/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販毒罪
      - 量刑
      - 不法持有利器罪

      摘要

      1. 在一個抽象刑幅為3年至15年的刑罰中決定的5年9個月徒刑的處罰,只佔刑幅不到五分之一的比例。可以說,不論根據合理的量刑標準,一個按比例不到刑幅五分之一的處罰並沒有可以質疑的地方,因為《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的量刑標準,賦予法官在法定刑輔之內選擇一適當的刑罰的充分自由。只要原審法院的量刑沒有明顯的罪刑失衡和刑罰不適當,上訴法院根本沒有介入的空間。
      2. 當刀刃長度超過10厘米時視為禁用武器,相反,則屬於利器。
      3. 利器在其客觀本質屬性上就必須具備“攻擊性”,在正常情況下刑法不介入的理由正是一般持有這些帶有“攻擊性”的刀具都是有著其特定合理原因。
      4. 界定持有刀刃不超過10厘米的情況利器是否屬於《刑法典》第262條第3款規定的範圍所考慮的重點必然是持有該利器的原因是否合理,因為基於該攻擊性或可用作攻擊者的特性已經屬於刀具本身的固有特質。
      5. 已證事實已經證明了嫌犯不具備持有該刀具的合理理由,因此,上訴人持有利器罪的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11/2013 477/201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11/2013 88/2009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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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11/2013 843/2012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公務員居住房屋之分配、聽證

      摘要

      - 倘依法享有公務員家庭津貼的非本地居民能在澳合法長期逗留,且與有關公務員共同居住生活,具一定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應成為第31/96/M號法令第10條第1款a)項所指的家團成員,從而令有關公務員獲得分配較大居住面積的房屋。
      - 設立聽證制度之目的,是讓利害關係人可參與有關程序,發表自己的意見,以供行政當局參考及避免意料之外之決定。
      - 倘有關行政程序及決定是應司法上訴人的聲請而展開及作出,當中只涉及法律解釋和適用的問題,而司法上訴人在聲請書及其後的必要訴願中已發表了其觀點和立場,並不存在違反對當事人聽證之瑕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