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11/2013 406/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11/2013 496/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11/2013 365/201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管轄權

      摘要

      《刑法典》第5條第1款c)項(2)所規定的但書:“但該地不行使處罰權者,澳門刑法,不適用之”是一“負面”事實。

      具體來說,只有在認定犯罪事實存在的前提下,出現任何法定原因導致不能對行為人進行處罰者,才可視為一種不行使處罰權,例如:追訴時效,撤回告訴等等。因為只有在這類情況中,才能真正表現出行為地法律作為屬地原則的體現對犯罪行為都抱着不追究的態度。所以,在這情況下,即使是作為補充適用和填補法律漏洞作用的本地刑法,也失去介入的任何意義。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11/2013 95/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濫用權力罪
      - 緩刑的適用
      - 禁止雙重考量原則
      - 保安處分的適用
      - 禁止從事業務

      摘要

      1. 在選擇是否緩刑時,如果緩刑違反了譴責犯罪和預防犯罪的需要的話,法院仍然不應該宣告緩刑。這樣做並不是考慮罪過的問題,而是從維護法律秩序的最低和不可放棄的要求來考慮犯罪的一般預防。
      2. 同樣,亦要在找到犯罪一般以及特別預防的要求的平衡點的基礎上,充分考慮案件的特殊性,犯罪事實以及情節的差異。
      3. 作為公務員身份進行犯罪的情節已經成為被判處的罪名的構成要素,不能再次被考慮而只能考慮犯罪本身對澳門社會法律秩序的衝擊以及損害。
      4. 案中事實的發生已過近十年,這種損害肯定隨時閒的推移已經慢慢被淡化了,加上兩個嫌犯事後的行為表現,除了他們在一直等待的司法程序的終結過程中得到了反省,他們沒有再犯的情節也充分表明了我們所堅持的犯罪的特別預防的目的初步達到。從這方面也相對減輕了對一般預防的要求。
      5. 適用保安處分的一個重要的必要條件就是符合“危險原則”(princípio da perigosidade),而這個原則的適用也就是裁判者根據案件的情節得出一個嫌犯極有可能再次犯同一罪行的結論。
      6. 事情經過了十年,沒有被發現兩嫌犯有再犯同一罪行的跡象發生,很明顯不存在所指的危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11/2013 260/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公務上的侵占罪
      - 博彩公司職員
      - 準公務員
      - 專營公司

      摘要

      1. 並非新的博彩法(第16/2001號法律)才建立最多三個經營博彩牌照的,其實在之前的博彩專營法律(第6/82/M號法律)已經規定了最多4個博彩專營牌照,後來被第10/86/M號法律縮減為3個(見該法律第5條第1、2款)。
      2. 要看這些博彩公司是否專營的性質,博彩經營牌照的數目並不是決定的因素,多數牌照的發出也並不等於博彩業經營已經進入了真正的自由化,政府也就是發多了兩個可以專營的牌照而已,其他人還是不能進入這個領域。
      3. 既然博彩公司還是專營的,那麼他們的職員也就符合《刑法典》第336條所指的准公務員。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