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情況下,澳門以外地方的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 逃避責任罪
- 逃避意圖
- 法律問題
- 不能未遂
- 緩期執行附加刑
1. 顯示嫌犯有無逃避責任的意圖是結論性的事實,法院完全可以從已證明的事實中得出結論。
2. 上訴人在發生碰撞後沒有即時停車處理事故,反而在不做任何表示的情況下駕車超越被害人駛離現場,無疑已經反映其逃避責任的意圖。
3. 即使上訴人在被被害人駕車追截後要求不要報警甚至表示願意賠償,但上訴人並未一直尾隨被害人的車輛,反而在被害人(應警察要求)左轉由友誼大橋往外港碼頭方向行駛時選擇直駛往黑沙環方向,再一次表露其逃避責任的意圖。
4. 上訴人實施的逃避責任罪具有行為犯的性質,只要行為人作出了意圖逃避責任的行為即構成既遂,逃避責任罪的既遂並不取決於行為人希望達到的結果是否發生。因此,無從談起上訴人提出的“不能未遂”的問題。
5. 在《道路法典》中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允許緩期執行附加刑,而《刑法典》第48條所規定的緩刑制度並不適用於附加刑。
6. 因工作關係而需駕駛汽車並不是法院必須考慮並接納、從而決定緩期執行附加刑的理由,反而我們認為上訴人自己應該為自己的罪行給家人帶來的不便甚至生計的困難承擔責任,而不是要這個社會的法律秩序為此後果付出代價。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假釋的給予並不具自動性: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