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
判決依據自相矛盾
發回重審
摘要
一、 既然原審法庭已認定「多名工人在看見警車進入工地後便立即向海邊逃跑,登上錨泊在附近海面上的船隻」、三名警員「發現建築工地內有人目睹警車駛進工地後便立即向船上方向逃跑,故警員們隨即下車追截」、「當警車進入上述建築工地時,多名工人逃離現場並沿著停泊在岸邊的船隻方向逃跑」、「當該等工人發現警車駛入後全部隨即向船上逃跑」,原審法庭是不得自相矛盾地同時認定未能證實「事發時,上述工人在陸地上工作」。
二、 再者,既然原審法庭已明確指出「考慮到碼頭的位置,我們認為應毫無疑問地,該地點應處澳門特別行政區獲允許行使管轄權之海域範圍內」,原審法庭也不得自相矛盾地在同一份判決書內,指出「有關工人不應視為處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範圍內」。
三、 由於上述互相矛盾的判決理由直接影響到對檢察院原指控的僱用非法勞工罪、協助非法入境罪和收留非法入境者罪的罪成與否的問題的判決,上訴庭現須以原審判決沾上了《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的瑕疵為由,把案件整個訴訟標的發回初級法院,由另一合議庭重審(見同一法典第418條第1和第3款的規定)。
主題
量刑
摘要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量刑的標準,其集中表現在實現刑罰的目的之上,也就是對犯罪的預防上。另一方面,法律賦予法官在法定刑輔之內選擇一適當的刑罰的充分自由。只要原審法院的量刑沒有明顯的罪刑失衡和刑罰不適當,上訴法院根本沒有介入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