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9/2013 343/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檢測結果無效

      摘要

      1. 從第90條第2款的罪狀表述方式,可以清楚地看到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影響下駕駛屬於學理上的“抽象危險犯”,因為構成罪狀的主要理由僅為在服用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後駕駛,而立法者亦無要求考慮受影響程度的多少或輕重。
      可以說,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對人體機能的影響是必然的。同時,亦只有當吸食份量達到一定的水平才能被偵測出來。
      因此,當一旦偵測出在人體內存有麻醉品成份,代表著已吸食了足夠的分量並因此已具備影響人體機能的能力。

      2. 《刑事訴訟法典》第139至149條所規定的鑑定證據的條文對一切屬於刑事訴訟程序的卷宗都具有一般的適用性,亦一直被應用在其他的罪行的偵查中。驗血及驗尿測試本身就是鑑定證據之其中一種模式,所以,不能排除驗尿測試的證據效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9/2013 539/2013/A 效力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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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9/2013 481/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9/2013 542/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假釋的給予並不具自動性: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9/2013 159/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適用錯誤

      摘要

      1. 本案中,雖然警方證人指認嫌犯為駕駛輕型汽車的駕駛者,但卷宗內亦存有相反證據,包括證人的證言及嫌犯本人的陳述,而案中另一關鍵證人則沒有出席庭審。
      因此,原審法院根據嫌犯聲明,各證人證言結合其他文件證據,裁定把嫌犯於案發時曾駕駛涉案車輛及涉案車輛被警員截查時正由嫌犯駛離巴士站列入未獲證明的事實,並未違反證據價值的規則或經驗法則,不存在審查證據的錯誤。

      2. 從上述條文分析,當中涉及的“跡象”都並非指“有可能是駕駛者”的人士,而必然是指真正具備駕駛者身份,並對車輛進行操作的人士。所以,倘若未能證實嫌犯為車輛駕駛員的這一前提,罪狀的客觀要件部分都未能得到滿足。
      由於本案中並未能證實嫌犯為車輛駕駛員,因此,罪狀的客觀要件未能得到滿足。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