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7/2013 330/201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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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7/2013 920/2012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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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7/2013 314/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
      自由心證
      經驗法則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出入境電腦紀錄
      以另類途徑進入澳門
      嫌犯自發賠償受害人的部份損失
      《刑法典》第221條
      《刑法典》第201條第2款
      刑罰的特別減輕
      賠償金的扣減

      摘要

      一、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 換言之,法官在對構成訴訟標的的具爭議事實,在事實審層面上作出認定或不認定時,除了法律對評價證據方面另有事先規定的情況,最終仍須按經驗法則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
      三、 當法官對事實審的最終判斷結果尤其違反了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時,便是在審議證據上犯下明顯錯誤。
      四、 正是這緣故,《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五、 在本案中,由於上訴庭經分析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和未證事實後,認為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均會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不合理,因此嫌犯有關原審庭在審議涉及其有否參與某一天的犯罪行為的證據時明顯出錯的上訴主張,實不能成立。
      六、 有關出入境電腦紀錄並不必然排除了嫌犯可能是以另類途徑進入澳門,並因而於某天能身在案發的本澳賭廳犯案。
      七、 即使嫌犯之前已自發地把港幣拾萬元存入本案,以求賠償受害人的部份損失,但此筆金額,相對於受害的輔助人的金錢損失總數而言,實是微不足道,因此,上訴庭認為不宜行使《刑法典》第221條所援引的該法典第201條第2款所指的有關特別減輕刑罰的權能。
      八、 就嫌犯有關賠償金扣減的要求,上訴庭視之為成立,故得改判其已被原審法庭判處的民事賠償責任必須減去之前已存入本案內的港幣拾萬元。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7/2013 414/2013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

      摘要

      在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中如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法院僅應對請求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7/2013 470/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