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6/2021 200/2020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無效之爭辯
      遺漏審理
      惡意訴訟
      罰款

      摘要

      一、若某訴訟主體出於故意或嚴重過失而在訴訟程序中作出意圖損害對方當事人或擾亂程序正常進行的行為,則構成惡意訴訟。
      裁定一方當事人構成惡意訴訟,是對其訴訟態度的一種譴責,其目的在於彰顯對法院的尊重,使司法活動符合道德標準,同時維護司法的聲譽。
      二、考慮到發生了“濫用訴訟程序”,以及違反“合作”原則、“訴訟上的善意”原則和“相互間行為恰當”原則的情形(見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同時考慮到,未能採取在日常生活習慣中應當具備的最起碼的謹慎態度或預見能力所要求的預防措施亦符合“嚴重過失”的概念-應裁定相關訴訟主體構成惡意訴訟,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385條第1款以及經10月25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101條第2款的規定對其判處罰款。

      決定

      - 駁回無效争辯、裁定爭辯人構成惡意訴訟.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4/2021 200/2020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 不批准申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2/2021 200/2020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訴訟離婚”
      事實事宜
      結論性判斷
      離婚訴權失效
      訴因
      離婚的過錯
      扶養費

      摘要

      一、關於某項陳述是敘述了一個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性的事實狀況,還是僅僅屬於對該狀況的法律定性或法律評價,這是一個不能(單純)從抽象(或理論)層面去解答的問題,同時還(或者尤其)取決於它在每個具體個案中所處的上下文以及根據所涉及的相關問題和所適用的法律規定而判定出的其語義的範圍。
      二、將某一行為“定性”為“經常性”或“習慣性”行為意味著知道(並且已經預先將其判定為已確定的事實)該行為重複的次數和持續的時間,這樣,在沒有就這兩項內容作出說明的情況下便(立即)將其定性為“經常性”或“習慣性”行為,這其中確實包含一項“結論性判斷”。
      三、一宗“離婚訴訟”的訴因無非(也)是由為取得所希望的法律效果(即“婚姻的解銷”)而作為理據提出的“所有(實質及具體的)事實”組成。
      鑒於原告在其起訴狀內提出了同時滿足兩項“離婚理由”(基於“被告過錯違反夫妻義務”及“共同生活的破裂”)的“訴因”(可以稱得上“複雜”),而這兩項理由又確實成立,因此批准離婚請求並宣告被告為其(唯一)過錯人的決定並無可指責之處。
      四、已認定被告一直承擔著原告的花銷,同時又未能證實他們中任何一人的“經濟或財務狀況發生了任何改變”,那麼裁定被告向原告支付扶養費的決定是合適的。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