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交通意外
- 法律概念
- 事實結論
- 視為不存在的回答
- 收取了一筆款項
- 風險責任
- 實際管理
- 為本身利益而使用
- 車輛所有人
- 賠償的最高限額
- 法律在時間上的適用
一、車速過高是一個法律概念,因此,合議庭在事實事宜的審判中對這一概念所作的回答應被視為不存在。
二、在事實事宜的裁判中,有關“被告雖然看到該名途人正在橫過馬路,但卻未能將車及時停下”的表述中的及時屬於結論性詞語,應被視為不存在。
三、在事實事宜的審判中,有關“被告在駕駛時沒有適當控制車速及沒有保持應有的謹慎態度,導致意外的發生,使他人身體受到傷害”的表述完全屬於結論性詞語,應被視為不存在。
四、車輛的所有人被推定為對車輛擁有實際管理,並為本身利益而使用車輛。
五、如果是以一次性收取一筆款項來補償一筆只有通過很長的時間才能分期獲取的款項,那麼必須作出必要的扣除,否則獲償人將會不當得利。
六、《民法典》第501條第1款所指的賠償的最高限額應該是事發當時生效的限額。
七、沒有甚麼妨礙遲延利息超過上點結論中所指的最高限額。
- 裁定上訴部分勝訴,判處乙向甲支付1,000,000.00(壹佰萬)澳門元,再加上根據本院2011年3月2日統一司法見解的裁判計算的法定利息。
- 訴訟費按敗訴比例承擔。同樣的規則還適用於訴訟以及向中級法院提出的上訴的訴訟費。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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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無效異議。
- 裁定所提出的無效異議不成立。
- 訴訟費由眾被上訴人支付,司法費訂為7個計算單位。
裁定雙方當事人對合議庭裁判提出的無效爭議不成立,亦駁回上訴人甲所提出的澄清裁判的請求。
訴訟費由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承擔,司法費分別訂為4個和5個計算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