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居留許可申請;家庭團聚;無效瑕疵。
摘要
1. 本案中,行政當局指涉案一家的家庭生活中心在被訴行為作出一刻不在澳門此一結論並無不妥,且亦非事實上之不可能,因為有關狀況確與事實相符。另一方面,有別於三名司法上訴人的主張,被訴行為並沒有指出只有在三名司法上訴人已長期在澳門特區逗留時,方能顯示其(短期或將來)具有在澳門特區生活的意願。基於上述理由,三名司法上訴人指被訴行為存在“事實上不可能”的瑕疵,並無有效的立足點支持。
2. 三名司法上訴人乃至其配偶/父親成立家庭,以及與家人團聚的權利依法應予以保障。然而,《基本法》第38條及第43條並沒有賦予另一沒有澳門居民身份的配偶及/或子女必然獲得在澳門居留的權利,並以此成為彼等可以在澳門團聚的依據。
3. 行政當局審查涉案人士是否依法應獲准在澳門居留的審查依據在於第16/2021號法律第38條。
4. 倘第一司法上訴人一家的家庭生活中心現時確不在澳門,且在短期內亦沒有相關意願,本院未見行政當局不批准三名司法上訴人在澳門的居留許可,是不適度並決定性地影響及侵犯彼等與(D)團聚的權利。基於此,三名司法上訴人指被訴決定侵犯(D)及三名司法上訴人所享有的家庭團聚的基本權利,繼而沾有《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條第2款d項所指的無效瑕疵此一理據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