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欠缺理由說明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疑罪從無原則
- 緩刑
- 民事賠償
摘要
1. 原審法院對本案的證據作綜合分析,認為無論是上訴人之家人,還是其他證人均不清楚上訴人與輔助人之間具體的金錢關係,也不清楚本案件支票涉及的款項,更不知道上訴人簽署涉案支票的原因及情況。
透過有關分析可以看到,原審法院已指出了用以形成心證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輔助人及案中證人的聲明和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在綜合考慮整個案卷內客觀顯示的情節,尤其考慮到上訴人的個人人格和生活狀況,犯罪的嚴重程度,是次犯罪與之前犯罪的關聯性,平衡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求,給予緩刑不會給社會帶來負面衝擊,可以達到刑罰的目的。
4. 從原審法院合議庭在事實之判斷和獲證事實的上述說明,可清楚看到原審法院對上訴人被起訴觸犯一項《刑法典》第214條第2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及澳門《商法典》第1240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簽發空頭支票罪』的事實作充分審查,經審查後裁定罪名成立。因而相關賠償判決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60條及《民法典》第477條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