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6/2014 277/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
      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既證事實的文字表述
      無法肯定嫌犯替他人收藏以圖利的毒品數量
      依職權改判為較輕的販毒罪
      第17/2009號法律第11條第1款第(一)項

      摘要

      一、 8月10日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有關「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的罪狀亦涵蓋「收受」毒品行為。
      二、 從原審判決書內容可見,原審庭在對嫌犯當初被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悉數作出調查後,把指控事實中的有關嫌犯向一名身份不明之人購買案中毒品和意圖把之向他人出售的情節認定為未經查明的事實情節,但就其餘指控情節則認定為「毒品數量已遠過每日吸食量之五倍,嫌犯藏有毒品之目的,除供其個人吸食之外,還替他人收藏以圖利」。
      三、 面對此種既證情節的文字表述方式,上訴庭雖然可肯定知道案中的毒品的總量已遠超過每日吸食量之五倍,但就無法肯定嫌犯當中涉及「替他人收藏以圖利」的毒品數量是否也超過每日吸食量之五倍。如此,上訴庭唯有依職權把嫌犯被原審庭裁定為罪成的一項上述法律第8條第1款所指的販毒罪,改判為一項同一法律第11條第1款第(一)項所指的「較輕的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