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9/2025 336/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清償債權;訂定受償順位;留置權。

      摘要

      1. 根據《民法典》第725條b項,留置權的時效的完成取決於兩項期間的同時屆滿,分別是“取得登記作出後經過十五年”及“債權到期後經過五年”。
      2. 在另一通常宣告案中,該案原告針對現審理的主案中的被執行人主張並要求承認其享有留置權。故此,上述訴訟的提起,尤其是當中與留置權有關的請求的提出,顯然令取得相關房地產的取得人得悉該原告有意行使其主張的留置權,故此,根據《民法典》第315條第1款規定,有關時效於同一條文第2款所指時點中斷。
      3. 按照《民法典》第318條第1款及第319條第1款,中斷使已經過之時間失去作用,且有關時效自上述通常宣告案轉為確定後,才重新開始計算。
      4. 從上述通常宣告案的判決轉為確定時起,至今仍未經過十五年,因此,相關留置權的時效期間尚未屆滿。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