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羅睿恒法官
主題
行政處罰;《對外貿易法》;貨品進口;貨品出口;整體活動。
摘要
1. 本案中,行政當局已採取對查明事實及作出決定屬有用及重要之調查措施,而行政卷宗亦已具備足夠的證據基礎,以支持案中所討論的貨物是未經許可而進口,因此,行政當局與原審法院基於行政卷宗所搜集的證據所進行的事實認定並無值得質疑之處,應予以維持。
2. 第7/2003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一)項(二)分項中所指的“整體活動”的判斷依據應是出口方的目的與計劃,性質上,貨物被送往同一地點由同一訂貨人收取不是“整體活動”的前提或要件。
3. 就司法上訴人被指從事的不法出口活動,司法上訴人的主觀意圖不限於使某一特定批次的貨品送往內地,而是透過場所持續的經營活動,將放置在場所內的貨品分批及多次地透過他人的協助送交內地的指定聯絡人,有關行為構成第7/2003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一)項(二)分項所指情況,而由於其未有進行申報,有關行為根據同一法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應予以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