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6/2026 363/2025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所得補充稅
      - 可課稅利潤的確定規則
      - 合作與善意原則

      摘要

      1. 可課稅利潤的確定規則,經第4/90/M號法律修訂的《所得補充稅規章》第19條第2款規定:B組納稅人的可課稅利潤,當估定其在上一年度的收益超過費用時,將根據兩者間的差額核定,或根據指數方法核定。
      2. 上述的第2款規定了兩種確定B類納稅人可課稅利潤的方法—推定法(método presuntivo)和指示法(método indiciário)。立法者為 B 類納稅人設立了最低保障:推定法要求應稅利潤盡可能接近實際利潤,而指示法則要求總收入有效,或至少盡可能接近實際情況。
      3. 如果稅務機關可以合法地選擇任何一種證據方法來確定B類納稅人的應稅基數,那麼,將兩種基於不同邏輯的方法混用或混合使用的做法是非法的,它違反了確定應稅收入的規則。
      4. 《所得補充稅規章》第18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明確表明,B類納稅人無需進行正規的會計核算,只需持有上述第18條第2款所列的登記簿即可。
      5. 即使稅務當局在收到上述“沒有任何會計整理”的數百份文件時,基於合作與善意原則,也應在決定之前要求相關方作出澄清或直接展開調查。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盛銳敏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