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欠缺理由說明
- 羈押措施的前提條件
- 無罪推定原則
摘要
1. 結合原審判決的內容以及原審批示是在宣判後即時作出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之批示存在的不當情事對相關羈押決定的價值並無實質影響,並不導致相關批示為無效。
2. 考慮到五名上訴人所犯之罪的嚴重性、被判處之刑罰以及澳門特殊的地理位置等因素,彼等有逃走之危險以及逃避執行刑罰的可能性是顯而易見的。因此,即便客觀上具體審視強制措施的適當性和適度性,本院也認為,非剝奪自由之強制措施顯然不足以消除上述危險,作為防範性的強制措施,羈押不僅是合理、有效的,而且是與犯罪嚴重性相對應的適當和適度的選擇。
3. 無罪推定與嫌犯身份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在刑事訴訟中適用無罪推定原則,與涉嫌犯罪的人在刑事訴訟中成為嫌犯並不矛盾。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所針對之均具有嫌犯身份。而嫌犯享有法定的訴訟權利及負有訴訟義務。作為訴訟義務,《刑事訴訟法典》第50條第3款明確規定,受制於法律列明及由有權限實體命令採用及實行的強制措施是嫌犯特別負有的訴訟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