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撤銷性司法裁判的既判案;預先聽證。
摘要
1. 在前次已被撤銷的行政行為中,司法上訴人被指違反第32/93/M號法令《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122條第2款b)項結合第2條第1款、第17條第1款b)項、第19條第1款,以及第15/83/M號法令第2條、第6條及第13條之規定。被訴實體在作出上述決定時,以司法上訴人從違法行為中取得若干具體金額之經濟利益作為衡量因素。最終,上述行政行為被撤銷,理由在於合同所載的利率等資料所計算出的具體金額,不能視作司法上訴人從事不法活動所獲得之利益。
2. 在重新作出且現受爭議的行政行為中,行政當局不再視上方提及的具體金額為司法上訴人已獲得的利潤,而僅改為視司法上訴人具有獲得該具體金額作為利潤的意圖,並沒有違反撤銷性司法裁判的既判案效力。
3. 就行政當局在重新作出決定前,未有進行聽證的問題,須分析的是,行政當局在作出現受質疑的行政行為時,有否進行額外的調查措施,或其有否援引了在程序當中司法上訴人從未有機會知悉或表明意見的法律見解。比對兩個行政行為內容,現被上訴的行政行為並沒有新的事實或法律內容,因此,行政當局在執行撤銷性司法裁判,並重新作出另一行政行為前沒有再次對司法上訴人進行聽證,不導致有關行為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