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主題
財產損失賠償、精神損害補償
摘要
- 根據《民法典》第1025及1026條之規定,在租賃物失去或毁損的情況下,推定承租人存在過錯而要承擔賠償,除非承租人能夠證明有關的失去或毁損是正常的毁損或不可歸責予其本人。
- 即使沒有證據證明有關火警是因承租人的過錯而造成,但倘其在未能推翻法定推定過錯的前提下,需對租賃物的毁損負有賠償責任。
- 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之規定,只有具一定嚴重性的精神損害才可獲得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