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主題
- 理由說明
- 一事不二審
- 刑罰競合 量刑
摘要
1. 從相關表述中可以看到,刑罰競合之裁判已就競合刑罰(至少透過引述的方式)闡述了“扼要但盡可能完整、且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換言之,結合先前相關裁判的量刑依據,可以看出在本案中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且經審查及衡量的證據。
2. 本案涉及的是刑罰競合中的量刑,而根據《刑法典》第71條第1款規定,“在量刑時,應一併考慮行為所作之事實及其人格”,換而言之,在刑罰競合時,法院不可避免要對行為人的整體情形(包括所作事實及其人格)作出審查,而相關的量刑亦是以前判刑罰為依據依法定規則確定的,此舉並非對行為人的量刑情節作數次評價。因此,原審裁決並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亦沒有違反《刑法典》第65條之規定。
3. 根據《刑法典》第71條規定,競合刑罰的刑幅為兩年六個月徒刑(各罪中刑罰最重者)至三年十個月徒刑(各罪刑罰總和),原審法院判處三年三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可以看到,該量刑基本反映了案中對於上訴人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符合罪過限度原則及罪刑相適應原則,因而相關量刑是一個適當的量刑,並無下調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