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盛銳敏法官
主題
- 實際履行非合同民事責任之訴
- 時效
摘要
要求就公共實體、其機關據位人及行政人員因其公共管理行為造成的損失獲得賠償的權利,相關時效期間為3年,並自受害人獲悉其擁有該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即使其並不清楚損害的全部範圍亦然。
上訴人於2019年4月15日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以撤銷相關行政決定。自此時起,上訴人已知悉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所需的事實。
此外,上述撤銷性裁判於2020年9月7日轉為確定,但上訴人沒有按照《行政訴訟法典》第180條第2款規定提起執行之訴,也未在隨後的三年內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上訴人在2024年1月30日方提起訴訟,顯然時效已屆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