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摘要
I - 根據行政卷宗第26頁至第30頁的圖片以及被上訴實體兩名證人的證言,司法上訴人經營的“A超級市場”有三間倉庫,位於超市店舖後方,每一間倉庫內均搜獲藥物、中成藥及天然藥物,各種藥物雜亂地擺放在倉庫貨架和地面上,放置藥物的紙箱已經打開,箱內有不同類別的藥物混合存放,部分紙箱上寫有“A超市”的字樣。從上述事實可以推斷司法上訴人取得涉案藥物,包括從外地進口非本地製造的藥物,亦可推斷司法上訴人曾向公眾供應及出售藥物,因而構成司法上訴人被歸責之事實的表面證據。
II – 在本個案裏公共行政機關以間接證據得出其作出處罰的事實,證明有關事實乃構成行政違法之結構性元素,皆因行政機關發現在上訴人的貨倉內存有各種藥品,而所用的包裝箱帶有藥房名稱,由此可知這些貨物乃供出售之用,但上訴人並無藥房牌照,包括中成藥的銷售亦未獲許可,故行政違法證據充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