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4/2025 9/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公開及詆毀罪中不予處罰之情節、法律評價錯誤
      - 《刑法典》第183條讓公眾知悉有罪判決的規定
      - 量刑過重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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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典》第174條(誹謗)規定:
      一、向第三人將一事實歸責於他人,而該事實係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之觀感者,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或向第三人作出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觀感之判斷者,又或傳述以上所歸責之事實或所作之判斷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二、如屬下列情況,該行為不予處罰:
      a)該歸責係為實現正當利益而作出;及
      b)行為人證明該歸責之事實為真實,或行為人有認真依據,其係出於善意認為該歸責之事實為真實者。
      三、如該歸責之事實係關於私人生活或家庭生活之隱私者,上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四、如按該事件之情節,行為人係有義務了解所歸責之事實之真實性,而其不履行該義務者,則阻卻第二款b項所指之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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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及詆毀方面,則適用《刑法典》第177條(公開及詆毀):
      一、在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六條所指之罪之情況下,如:
      a)該侵犯係藉著便利其散布之方法作出,或係在便利其散布之情節下作出;或
      b)屬歸責事實之情況,而查明行為人已知悉所歸責之事實為虛假;則誹謗或侮辱之刑罰,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二、如犯罪係透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行為人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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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及詆毀罪」適用《刑法典》第174條第2款規定的「免除處罰」情況:
      《刑法典》第174條第2款a)項免除處罰之規定要求: 該歸責係為實現正當利益而作出。
      《刑法典》第174條第2款b)項免除處罰之規定要求:行為人證明該歸責之事實為真實,或行為人有認真依據,其係出於善意認為該歸責之事實為真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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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典》第183條規定對於有罪判決,即便屬免除刑罰的情況,只要自訴權人有這樣的聲請,法院須命令公眾知悉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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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