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身體的部分永久傷殘率的賠償
- 精神損害賠償
- 衡平原則
- 安慰價值
摘要
1. 關於確定了人體的部分永久傷殘率(IPP)之後,這種被稱之為“生物實質損害”,不是將來的損失,而是現行的損失,可以獨立得到賠償,甚至從精神損害的賠償法律依據得到賠償的肯定後,放進物質損害賠償一類計算之。
2. 上訴人以另一受害人受到賠償的金額作為上訴理由的主張,是不能接受的,因為每個人的條件不同,所反映的社會生活狀況也不可能相同,根本沒有可比較性,也不能以其他人得到的賠償作為考量的標準。
3. 對過失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或非物質損害賠償金額的訂定,由法官依公平公正原則作出,而法官只能根據每一個案中已證事實及具體情況作出考慮,而不可能以其他個案或判決中某個可量化的項目作為衡量精神損害賠償的指標,更不可能存在一計算精神損害賠償的公式。
4. 人體以及身心的健康是無價的,法律規定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也不過是通過金錢的賠償讓受害人的到一些精神安慰而已,而不能理解為完全的肉體的價值化。
主題
工作意外:因果關係
自由心證
摘要
除完全證據及最完全證據外,法官可對當時人提交的證據自由作出評價。
如沒有發現原審法庭在審查證據以形成其內心確信時犯有明顯錯誤,上訴法院不會對已證事實作出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