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情況下,澳門以外地方的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主題
- 嫌犯的身份資料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法律定性
摘要
1. 控訴書以B(而非C)這身份作出控訴,在出生日期方面,則依據了載於被認定為偽造護照上的資料。
然而,由於有關的玻利維亞護照是偽造的,若果有其他文件證明嫌犯的身份資料,則可以推翻護照上所載的資料。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有關事實作出判斷。
3. 根據已證事實,兩上訴人向本澳當局出示偽造的護照,兩上訴人的犯罪行為除了觸犯原審所判決的以直接正犯及未遂方式觸犯經2月12日第11/96/M號法令修改的5月3日第2/90/M號法律第11條第2款配合《刑法典》第21條及第22條所規定及處罰之偽造文件罪,也同時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經2月12日第11/96/M號法令修改的5月3日第2/90/M號法律第11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之使用偽造文件罪。
由於未遂的偽造文件罪刑幅較重,本院維持原審法院的判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