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 違反《刑法典》第214條第1款之規定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案中,雙方並沒有簽署書面的填寫協議,但是,本案所涉及的支票背後是關乎一筆與賭博相關的借貸活動,根據一般的理解和生活經驗,持票人為著取得借款,必須明白所簽發的支票必須具備支付的功能才能獲得借貸方的同意,而當中亦必包括兌現支票所需的一切條件。這也是賭場貴賓廳內慣用的借貸方法。因此,從簽發支票行為作出的一刻起,已經代表著背後雙方的一個完全的協議,不論是默示同意亦然。
在達成有關協議後,只有當輔助人在事後填寫該支票金額時不根據雙方協議進行,例如填寫一個大於嫌犯實際所獲得之籌碼金額時,方會視為違反填寫協議。但是,本案的情況並非如此。
卷宗內涉案的支票應視為一張具備法定效力的支票,而它的不能兌現是可產生刑事責任效力。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