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情況下,澳門以外地方的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 特別減輕
- 量刑
1. 針對嫌犯販毒的證據十分充分,因此,嫌犯在庭上所作出的完全及毫無保留的自認,實未能產生多大作用。事實上,嫌犯在案發時其年齡未滿18周歲,但是相對於其數月來向多名年青人販毒的犯罪行為情節嚴重,且不法性及故意程度高,其認罪的態度亦只能作為一個一般減輕情節,不應誇大其減輕罪過的功效,並未符合《刑法典》第66條第2款f)項所規定的特別減輕刑罰的情節。
2. 販毒行為的打擊必須嚴肅,才能讓社會公眾對法律的嚴肅性抱有信心及對社會當中其他的犯罪人起著足夠的震懾力。故一般預防的要求極高。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上訴人所實施的販毒罪對本澳社會的公共健康以及安寧均帶來極大之負面影響,由此更加突顯預防此類犯罪的迫切性。
- 在說明理由方面不足及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及存疑無罪原則
1.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的陳述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2. 經分析有關的證據,並結合一般經驗法則,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庭認定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並無明顯錯誤之處,亦沒有違反“存疑無罪”原則。
依職權裁定給予彌補制度
本案中,整個審判標的都是環繞著實況筆錄的所有內容來構建的,即意味著包括一切屬於每一項輕微違反的具體情況及相應涉及的賠償金額,都是審判的範圍,不應出現僅以簡單的方式來列舉最基本的勞資關係事實。
在說明理由部分中,原審法院亦指出是依據卷宗第75至78頁的文件書證作為考慮(卷宗第178頁),而這些銀行存摺資料及工作者所收取的現金支票都能顯示工作者“僅僅”收取了每月基本報酬,亦即同樣能證明其他額外部分並未支付。
在綜合上述的證據後,卷宗是存在足夠及清晰的資料,讓原審法院可審理相關員工所欠收的金額。
因此,原審可審而未審的判決在查明事實時存有漏洞,患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在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