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商標
- 期間
一、因拒絕商標註冊而提起的上訴,具有訴訟性質並類似於撤銷行政行為的司法上訴。
二、但是,該上訴不適用澳門《行政訴訟法典》,因為該上訴由普通法院管轄,且屬管轄權方面的司法爭訟而非單純的撤銷之訟。
三、提起上訴的期間具實體性質,由澳門《民法典》第289條 “準用”之第272條所規範。
四、以一個月為期間在法院作出行為時,該期間的計算以下述方式為之:不同時適用澳門《民法典》第272條b項及c項之規定;期間結束之日為翌月與期間開始日相對應之日。如果該結束之日恰屬法院辦事處不辦公之日或司法假期,則延至後續的首個工作日。
五、如果(提起上訴之)行為以圖文傳真方式作出,則該 “傳真” 必須在期限終止日的24時前入稟法院辦事處。
- 假釋
-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68條第2款的聽取囚犯意見
-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的實質要件
一、在作出給予假釋的批示前沒有聽取囚犯意見—— 因此假設違反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68條第2款的規定—— 絕不會導致給予假釋程序中主要手續的缺漏或遺缺,因為如有權執行刑罰的法官在充份分析該程序的資料後,有把握地得出未具備形式要件和/及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所規定的實質要件的結論時,只要囚犯的同意以其他途徑取得並且已將之載於相關的卷宗內,那麼在作出不給予囚犯假釋前無必要聽取其意見。
二、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是關於以保護和維持法律秩序最低且不可放棄的要求的形式對一般預防作出的考慮,而這項考慮因其性質要求客觀評價囚犯在未完全服滿被判刑期之前獲提前釋放會否在社會上引起影響,而不要求從囚犯的主觀方面評價其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及意思。
三、如提前釋放囚犯可能對公眾的信心和公眾對當日被他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造成損害,這些信心和期望雖然之前因他的犯罪而被動搖但之後又因他受到法律制裁而得以恢復,還是應視為未具備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所規定的實質條件,並否定給予其假釋的機會。
四、當囚犯在服刑期間有模範、良好和積極的人格發展,而非純粹僅有遵守獄規的消極行為,那麼,未具備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所規定的給予假釋的實質條件的判斷才有可能被抵銷。
- 刑罰的選擇
- 刑罰之暫緩執行
- 欠缺理由說明
- 對批示的上訴
一、只有當絕對欠缺(事實或/及法律)之理由說明時,方導致無效。
二、如果審判者認為科處罰金可充分及適當實現處罰的目的,則應選擇罰金,即優先科處非剝奪自由刑。
三、澳門《刑法典》第48條賦予審判者暫緩執行監禁的權利—義務,條件是經考慮行為人的人格、其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之情節,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之威懾可適當及足予實現處罰之目的,並且所科處的刑罰不超逾三年。
四、駁回對終局合議庭之上訴後,則無需審理對採取強制措施之批示提起的上訴。
- 留置權
- 對權利之查封
- 對債務人作出通知
- 被執行人給付之從屬
一、留置權是一項真正的擔保物權,債權人得對物予以執行使其債權得到支付,並執行優先於債務人之其他債權人受償之權利。
二、對具有留置權者而言,對有形物之佔有具實質意義。
三、債務人被依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856條(現行法典第742條)作出通知後,得:
(一)確認被指稱之債務的存在;
(二)否認該債務之存在;
(三)宣告其債務的履行取決於被執行人的某項給付;或
(四)就債權的存在及條件,放棄作出任何宣告(這等同第一個態度—參閱該條第3款)。
四、債務人之債務與被執行人某項給付之間的從屬性,與了解履行債務是否取決於被執行人作出某項給付有關。
五、如果當事人在合同本身中未訂立實質性條款對權利的取得加以制約,則不得以欠繳單位之管理費為由,阻卻取得該獨立單位之(分層)所有權。
- 操縱賣淫罪
- “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
- 與黑社會罪的牽連
一、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之瑕疵根據視為獲證明之事實事宜而定義,即不符合法定罪狀之主客觀要素,換言之,裁判書文本中因事宜未查明,不載有與納入刑事歸罪條款相關之所有事實。
二、已經在辯論及審判聽證範疇中證實,嫌犯招攬顧客作出有償性行為,為此 “活動” 提供場所,自由、蓄意地作出行為,明知其行為是被禁止的。還證實嫌犯作出第6/97/M號法律(澳門《有組織犯罪法》)第8條規定及處罰的操縱賣淫罪,這樣,就不存在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之瑕疵)。
三、雖然此項犯罪規定於澳門《有組織犯罪法》之內,但以該罪對行為人控訴及判處,並不意味著(即作為絕對前提),由於以(真實)競合形式觸犯黑社會罪而(需)對該行為人歸罪及判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