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商業用途的不動產租賃合約、《民法典》第1040條
摘要
- 《民法典》第1040條的規定是居住用途之不動產租賃的特別規定,有關規定並不適用於商業用途的不動產租賃。
- 被告指稱的“有限期之不動產租賃合約”及“生產蒸餾水設備租賃合約”屬於兩份獨立的租賃合約,在法律上不能視為一個整體,茲因在相關“有限期之不動產租賃合約”內,明確只針對不動產租賃的部份,而沒有就蒸餾水設備作出任何租賃上的約定,且生產蒸餾水的設備本身並不屬於商業用途不動產內的通常配置的設備。
- 原告提出勒遷的依據僅為雙方訂立的不動產租賃合約,而被告提出反訴的依據卻是另一份動產的獨立租約,故被告提出的賠償反訴請求明顯不是基於作為原告起訴依據的事實,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218條第2款規定的任一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