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之瑕疵
- 量刑過重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及受害人在卷宗內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及視像紀錄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犯罪的事實做出判斷。
2. 雖然有關視像記錄顯示上訴人所駕駛的車牌為MK-33-XX車輛的剎車燈亮起,但剎車燈的亮起只意味著駕駛者正踏踩在剎車制上,可以只是輕踏,並不能顯示駕駛者所使用的力度能夠令車輛完全停止前進;最後,兩車相撞是因為上訴人錯誤地踏中加油掣(油門),以致失控衝前。
3.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情節,上訴人在案發時,從駛出停車場出口至發生碰撞前,雖然以慢速行駛,但從未停車。的確,當時有一輛違泊的七人車停在肇事現場停車場出口右方,以致阻擋着上訴人的視線,令上訴人無法看清楚路面右方是否有來車,然而,上訴人沒有按照法律所要求的“有必要時”停車,上訴人沒有停車的情況下直接將車駛離停車場,以致與從右方來的石油氣車發生碰撞,碰撞後上訴人又錯踏加油掣使其車輛失控衝前,並把受害人撞倒在地上及令其身體完整性受到嚴重傷害。
量刑過重
根據已證事實,上訴人從身份不明人士處取得毒品,目的為將有關毒品從中國內地運入澳門作販賣用途;上訴人被捕前一日,已經以港幣四千五百元向案中第二嫌犯出售兩包“冰”毒。而在被捕當日,司警人員在其身上搜獲毒品(5包“冰”毒及1包紅色藥丸),上述檢獲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總重量為1.9978克,超過9日的參考用量。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販毒罪,特別是軟性毒品的不法販賣行為屬當今社會常見的犯罪類型,該類犯罪活動在本澳越來越活躍,行為人亦漸趨年青化,有關犯罪行為亦直接危害到公民,特別是年青一代的身體健康,由此更加突顯預防此類犯罪的迫切性。此外,近年來非本澳人士在澳從事販毒活動屢見不鮮,因此一般預防的要求亦須相對提高。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包括警員的證言,另外,亦在審判聽證中宣讀了事發時跟車搬運工人的供未來備忘的聲明筆錄,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逃避責任罪的事實做出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