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tráfico ilícito de estupefacientes
– medida da pena
– cocaína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協助罪的加重情節
- 量刑
摘要
1.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除了認定控訴書內的事實,亦審查了上訴人所提出的辯解,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
2. 本案中,雖然未有事實顯示嫌犯收取了有關報酬,但上訴人伙同他人將非法入境者B帶入本澳,而B因此而向上訴人在中國內地的共犯作出支付。
根據6/2004號法律第14條第2款的規定,除了為本人取得財產利益,為第三人取得財產利益亦構成協助罪的加重情節。因此,即使上訴人本身沒有收取金錢,但由於其共犯已收取金錢,上訴人的行為亦構成第6/2004號法律第14條第2款的加重協助罪。
3. 原審法院所判處的六年六個月徒刑,為抽象刑幅的一半,具體處罰不屬於嚴重偏高。但是,根據一般在量刑上所需要參考的因素,包括行為不法性(涉及僅一名偷渡人士)、罪過程度、犯罪動機及個人、經濟狀況、家庭等,有關量刑可以略略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