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第16/2009號行政法規 ― 企業融資貸款利息補貼
說明理由
權力偏差
1. 說明理由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以明示方式作出,亦可僅透過表示贊成下級部門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意見書、報告或建議則成為有關行為之組成部分。
2. 權力偏差是一種瑕疵,係指出於與法律賦予該權力時所要達到的目的不符的主要決定性原因而行使自由裁量權,其前提是法定目的和實際目的(或行政當局切實追求的目的)之間存在差別。
3. 第16/2009號行政法規旨在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的私人企業提供財務鼓勵,並以貸款利息補貼的方式為之。
4. 司法上訴人沒有將補貼所針對的財產用於符合給予有關補貼目的之用途及業務範圍,違反了當初給予有關利息補貼之目的,因此行政當局取消了司法上訴人用於購買部分單位的貸款利息補貼,以及要求司法上訴人返還相關利息補貼,完全是為達到法律所力求達到的目的,並不存在權力偏差的瑕疵。
5. 第16/2009號行政法規第16條第1款第4項規定受益人在獲補貼的期間內,必須將補貼所針對的財產用於符合給予有關利息補貼目的之用途及業務範圍,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有關財產的占有讓與或轉讓財產。
6. 司法上訴人於2012年11月6日向澳門經濟局提交企業融資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時,宣稱購買該等單位是用作公司寫字樓辦公用途。
7. 然而,司法上訴人將利息補貼所針對的不動產以無償方式供澳門XXXXXXX商會使用及讓商會以該等單位作為法人註冊住所,有關情況並不符合利息補貼目的之用途及業務範圍,繼而違反了第16/2009號行政法規第16條第1款第4項所規定的受益人義務。
8. 另外,司法上訴人知悉其中一個單位已出租及存在租賃合同,且清楚知道在租賃合同到期或收回該單位前,有關單位並不可以用作公司寫字樓辦公用途,有關情況同樣違反了第16/2009號行政法規第16條第1款第4項所規定的受益人義務。
9. 司法上訴人在向行政當局提出有關貸款利息補貼申請前必須先了解允許發放補貼的法定條件,同時在獲發補貼的期間內也需要知道應遵守哪些法定義務,然而,在本個案中,司法上訴人基於其個人理由,由始至終沒有將補貼所針對的部分單位用於符合給予有關利息補貼目的之用途及業務範圍,其本人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甚至不排除有欺騙當局之虞,因此行政當局取消司法上訴人用於購買部分單位的貸款利息補貼及要求返還有關補貼亦是無可厚非的。
假釋
假釋並不是刑罰的終結。它的最有效的作用就是在罪犯完全被釋放之前的一個過渡期讓罪犯能夠更好地適應社會,而完全的融入這個他將再次生活的社會。這種作用往往比讓罪犯完全的服完所判刑罰更為有利。
更重要的事,上訴人一直在獄中的表現良好,人格演變有很大的進步,這反而讓合議庭相信,假若提早釋放上訴人,不會對維護法律秩序和影響社會安寧造成威脅而使公眾在心理上無法承受以及對社會秩序產生一種衝擊等負面因素。
商標註冊
- 擬註冊商標必須具備能適當區分一個企業之產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之產品或服務的能力,否則不可登記及獲得保護。
- 儘管擬註冊的商標與上訴人的商標在外觀上有不同的地方,但兩個商標的近似地方十分容易使人產生混淆,這是因為擬註冊的商標本身由單字所組成,而該單字是構成已註冊商標X的重要組成元素,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無法區別兩者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又或會使人對有關商標的持有人身份或法律上的聯繫產生誤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