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6/2016 348/201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商標註冊

      摘要

      - 擬註冊商標必須具備能適當區分一個企業之產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之產品或服務的能力,才可登記及獲得保護。
      - “ ”一字是由“I”及“WATCH”組成。“WATCH”的中文意思為手錶,本身並無識別能力,因此,雖然“ ”和 “ ” 僅是一字之差,但“WATCH”這一英文字的相同並不會令消費者產生混淆或誤以為是同一產品,且英文字“I” 和“S”不論在字型和發音上均有明顯分別。
      - 相關商標所識別的都是新型高科技的產品,它的消費群普遍為年青、較有知識及對高科技有一定興趣及認知的用家。因此,對他們來說,要分辨出上述商標是沒有難度的,亦不會產生任何混淆或誤解之風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6/2016 255/201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臨時居留許可續期
      家團成員提起司法上訴的正當性
      不實聲明
      婚姻狀況出現變更

      摘要

      1. 一旦投資居留主申請人的臨時居留許可不獲續期,其家團成員亦會因為該行政行為而受到直接影響,例如無法繼續居留從而需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
      2. 正因如此,該等家團成員具有直接、個人及正當利益提起有關司法上訴,以維護其自身之利益。
      3. 申請人與其配偶雖然已離婚,但前者在辦理臨時居留許可續期之申請時,仍然向有關部門書面聲明與後者存在婚姻關係,因為作出不實聲明,其行為應視為不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有關情況符合第4/2003號法律第9條第2款第1項的規定。
      4. 申請人最初申請將臨時居留許可延伸至其配偶是基於兩人之間存在夫妻關係,一旦該關係不再維持,有關居留許可申請獲批准時被考慮的具重要性法律狀況亦會因此而出現變化。
      5. 立法者為確保行政當局能夠作出有效監控,要求申請人必須適時就有關婚姻狀況的改變作出申報,否則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8條的規定,臨時居留許可可被取消。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6/2016 397/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6/2016 11/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6/2016 431/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雖然上訴人所觸犯的加重盜竊罪對本澳的法制衝擊及社會安寧帶來負面影響,但考慮有關罪行的實施期間及方式,上訴人的犯罪行為仍然屬於短期內的偶然犯罪。另一方面,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毫無保留地承認控罪,表達了修補犯罪惡害的決心。

      另一方面,由於罪犯在犯罪特別預防方面所表現的有利因素,因此必須在犯罪預防的兩個方面取得一個平衡點。法院不能過於要求一般預防的作用而忽視了特別預防的作用,而使人們產生“嚴重罪行不能假釋”的錯誤印象。並且,這也不符合刑法所追求的刑罰的目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