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2/2016 56/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審查證據明顯有錯誤
      - 連續犯
      - 量刑過重

      摘要

      1. 上訴人是想提出原審判決患有“審查證據明顯有錯誤”之事實瑕疵。上訴人被拘留後在其身上所檢獲的物品,當中包括刀片,並配合事發時在公交車內被拍到的行為人與受害人接觸的畫面,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證明上訴人為當時各個盜竊行為的行為人可以說是呼之欲出的。並在缺乏其他有力的反證的前提下,認定上訴人為行為人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2.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節,雖然上訴人每次均以相同手法進入巴士內盜竊,但每次實施犯罪在時間及空間上均沒有聯繫,且每次的受害人及巴士並不相同,上訴人首次盜竊行為的成功並不構成其第二次和之後的盜竊行為的外在誘因,由此亦不能得出上訴人的故意程度因客觀條件的持續存在而獲得相當減輕從而降低對其行為的譴責程度的結論。

      3.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上訴人以直接正犯及既遂行為觸犯五項加重盜竊罪,每項被判處一年六個月徒刑,數罪競合,合共判處四年實際徒刑,上述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最基本的要求。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2/2016 907/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2/2016 578/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勞動關係法》第86條第1款的免除制度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摘要

      1. 《勞資關係法》第86條第1款中所指上訴人履行載於欠款計算表內的金錢債務時,指的金錢債務應理解為每一違法行為所產生的及對應的債務。因此,免除處罰的範圍亦應以每一項違法行為相對應。

      2. 有關的文件是在勞工局進行調查期間由上訴人向該局提供的,為此,卷宗內沒有資料顯示該等文件的取得或附入卷宗是透過《刑事訴訟法典》第113條規定的禁用證據方法而取得。
      雖然有關的文件僅僅為副本,然而,卷宗內亦未顯示該等文件透過侵入私人生活而獲得,且被上訴判決亦未曾就該文件之獲得是否屬刑法上的非法作出肯定性的宣示,為此,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153條第1款規定,排除該等文件接納作為證據的情況。
      因此,第124頁至第168頁之文件完全具備成為證據的條件,原審法庭應對其內容進行評價。另一方面,即使原審法庭對該等文件的真偽作出質疑,亦應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55條的規定來處理,而非簡單排除其作為證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2/2016 1009/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2/2016 915/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