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審查及確認外地民事調解書
摘要
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及不存有《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中國內地法院所作之民事調解書應予以確認。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量刑過重
- 緩刑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有關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道路交通法》第90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醉酒駕駛罪,被判處四個月徒刑,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3. 考慮到上訴人在本次犯案中其血液酒精含量僅略高於法律規定的最低下限以及其家庭狀況,雖然在不足一個月前曾觸犯受酒精影響下駕駛的輕微違反並被科處罰金,但嚴格來說那並非一刑事犯罪判刑,對上訴人在行為前未足以受到嚴正警戒。因此,在綜合考慮整個案卷內客觀顯示的情節,可對上訴人的徒刑暫緩二年執行。
根據《刑法典》第49條第1款c)項規定,規定上訴人於60日內履行捐款澳門幣20,000圓予本地區的義務,以彌補其犯罪之惡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