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
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既證事實的文字表述
無法肯定嫌犯替他人收藏以圖利的毒品數量
依職權改判為較輕的販毒罪
第17/2009號法律第11條第1款第(一)項
一、 8月10日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有關「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的罪狀亦涵蓋「收受」毒品行為。
二、 從原審判決書內容可見,原審庭在對嫌犯當初被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悉數作出調查後,把指控事實中的有關嫌犯向一名身份不明之人購買案中毒品和意圖把之向他人出售的情節認定為未經查明的事實情節,但就其餘指控情節則認定為「毒品數量已遠過每日吸食量之五倍,嫌犯藏有毒品之目的,除供其個人吸食之外,還替他人收藏以圖利」。
三、 面對此種既證情節的文字表述方式,上訴庭雖然可肯定知道案中的毒品的總量已遠超過每日吸食量之五倍,但就無法肯定嫌犯當中涉及「替他人收藏以圖利」的毒品數量是否也超過每日吸食量之五倍。如此,上訴庭唯有依職權把嫌犯被原審庭裁定為罪成的一項上述法律第8條第1款所指的販毒罪,改判為一項同一法律第11條第1款第(一)項所指的「較輕的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
說明理由
聲明異議
中止提起必要訴願之期間
1. 說明理由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以明示方式作出,亦可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
2. 上訴所針對之實體僅透過同意局級部門製作之報告來就有關批示說明理由,雖然上訴所針對之實體表示“同意意見,駁回有關訴願”,但由於該報告內建議上訴所針對之實體以逾期為由拒絕受理上訴人提起的必要訴願,因此上訴所針對之實體實際上亦僅按照報告內的建議,以逾期為由,拒絕上訴人提起的必要訴願。
3.《行政程序法典》第151條第1規定,對不可逕行提起司法上訴之行為提出之聲明異議,中止提起必要訴願之期間。
4. 上訴人在收到由財政局發出之通知書後,適時提出聲明異議,因此由此時起,直至上訴人收到駁回聲明異議的通知期間,必要訴願的期間中止計算。
- 色情卡片
- “色情”
- 量刑
1. 凡於公眾地方實質散發帶有涉及符合第10/78/M號法律第2條第1款法定「色情」定義的內容的印刷品者,均須承擔第4條第1款所規定的刑罰。
2. 印有衣着性感暴露且帶有挑逗性動作及神態的年輕美女照片並用於宣傳隱含“性服務”的按摩的卡片單張,具有色情的內容。
3. 法院在量刑的時候有在法定的刑幅內選擇一個具體的認為合適的刑罰的自由,上級法院自由在原審法院的量刑罪刑不符或者刑罰明顯不當的情況才有介入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