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犯罪記錄
- 初犯
- 前科
- 罰金替代刑
- 附加刑
1. 雖然,上訴人之前的犯罪前科,已經沒有記載於其本人的刑事記錄當中,因此,嚴格來說上訴人仍屬初犯的身份,但是上訴人曾經犯罪及被判刑卻是實際存在的事實,可以成為衡量上訴人人格及犯案前的一種行為表現(見《刑法典》第65條第2款e)及f)項之規定)。
2. 上訴人曾經因犯罪而被判刑的記錄,顯示了上訴人仍然對守法的敏感度不高,反映了罰金代刑的不可取性。
3. 附加刑的適用和主刑的適用的標準一樣,都是法律賦予法院在法定的幅度內的自由決定空間,在沒有顯現罪刑失衡或者刑罰明顯不當的情況下,上訴法院沒有介入的空間。
- 罰金替代刑
- 緩刑
1. 上訴人已曾因犯相同罪行而被判刑,並就此行為亦曾經受到罰金刑的處罰。上訴人如今再犯,法院曾經以罰金刑而設想得犯罪預防的目的並沒有達到,明顯不能再適用。
2. 根據《刑法典》第48條的規定,如果法院在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情節等等因素之後認為僅對犯罪事實作出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即可適當及充分地實現刑罰的目的時,就可以宣告將所適用的徒刑暫緩執行。
既判案效力、答辯
- 在訴因不同的情況下,不存在任何違反既判案效力的情況,茲因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417條之規定,只有在訴訟主體、訴因及訴求均相同下才產生既判案效力。
- 倘不存有《民事訴訟法典》第406條所規定的例外情況,原審法院因被告被傳喚後不答辯而視其承認原告所陳述的事實的做法是正確的,應予以維持。
- 可以形成心證的證據
- 嫌犯遞交的文件
1.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36條規定,認為所有作為形成心證的證據都必須在庭聽證中經過調查或審查。
2. 在本案中,作為法院心證的證據(文件書證)全部都是由上訴人在偵查階段向檢察院提供。這意味着上訴人對該等文件及其內容有着完全的掌握,它的證明力不取決於在法庭上宣讀”。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
- 共同犯罪
- 過失程度
- 量刑
- 刑幅
1.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法律根本就沒有要求法院在判刑的時候,要說明法律的刑幅多少。只要法院在判刑的時候沒有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或者所選擇的刑罰沒有明顯不合適的情況,就沒有任何可以質疑的地方。
3. 根據已證事實三名嫌犯經過共同商議後,決定一同前往受害人的單位偷取電腦變賣圖利,原審法院最後判斷三名嫌犯的罪過程度基本一致,並給予相同的處罰的做法並無不妥。
4. 《刑法典》第65條規定,法院擁有在刑幅之內選擇一個合適具體刑罰的充分自由,只要沒有明顯的不合适或者顯現不公,上訴法院沒有介入的空間。
5. 法院若能認定不需通過刑罰的實質執行,已能使行為人吸收教訓,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則可將對行為人所科處的徒刑暫緩執行,也就是說,是否將科處之徒刑暫緩執行,必須考慮緩刑是否能適當及充分地實現處罰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