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公開詆毀罪
- 真實事實
- 舉證責任
- 量刑
摘要
1. 《刑法典》第174條第一款,第二款b)項清楚看到,倘若能證明事實之真實性,可構成免除處罰之理由。即法律還把該證明的舉證責任賦予行為人承擔。
2. 法院在法定的刑幅範圍由選擇一具體刑罰的自由,如果沒有顯示該刑罰明顯罪刑不符或者刑罰不當,上訴法院沒有介入的空間。
主題
緩刑的廢止
摘要
上訴人在緩刑期間沒有遵守考驗制度內的行為規則,持續及多次違反相關義務,從中可明顯總結出原審法院通過緩刑的適用而對上訴人重返社會不再犯罪所寄予的期望已完全落空,是次判決處罰的目的已不可能通過緩刑的方式來達到。
眾所周知,緩刑的實質條件之一是法院對被判刑者將來的行為表現作出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期待其重新納入社會,以對社會負責的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但上訴人的具體情況顯示這一目的已經不能達到,因此,上訴人的緩刑應被廢止。
主題
- 附加刑
- 暫緩執行
摘要
1.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的規定,“如有可接納的理由”,法院可暫緩執行禁止駕駛的處罰。
2. 上訴人所述的事實並沒有載於已證事實中,這些事實也沒有在第一審程序中被提出來,得到原審法院的審理,那麼,就屬於新的事實。
3. 屬於新的事實,在沒有經過辯論和庭審的情況下,上訴法院並不能對其作出認定。因工作關係而需駕駛汽車並不是法院必須考慮並接納、從而決定緩期執行附加刑的理由,反而我們認為上訴人自己應該為自己的罪行給生計甚至家人帶來的不便承擔責任,而不是要這個社會的法律秩序為此後果付出代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