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詐騙罪與偽造文件罪的競合
- 量刑過重
摘要
1. 由於詐騙罪與使用偽造文件罪所保護的法益不同,加重詐騙罪與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及偽造文件罪之間屬於實際競合的關係,而上訴人上述部分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2. 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相當巨額)詐騙罪,判處四年九個月,一項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判處兩年徒刑,以及一項偽造文件罪,判處一年三個月徒刑,考慮到上訴人犯罪的次數(32次虛假支票及16次虛假滙款申請)以及涉案金額(對受害人造成達澳門幣564萬多元的經濟損失),上述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另外,在競合CR4-08-0197-PCC號卷宗判刑,原審法院對上訴人合共判處六年實際徒刑,符合《刑法典》第71條的相關規定。
主題
-中間上訴
-嗣後無用
摘要
上訴人沒有對原審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此舉意味著上訴人已經認同該判決或至少服從及接納該判決,在這種情況下已無必要審理其提出的中間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