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刑事案
依職權判處賠償金
《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第3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73條
賠償金的支付
徒刑暫緩執行的條件
精神損害賠償金
摘要
一、 在本刑事案中,原審法庭依職權判處嫌犯須向受害人賠償澳門幣一萬元的非財產性損害賠償金。雖然法官是在刑事案內作出上述判決,但有關賠償金的決定並不會因此而失去其原來的民事性質(見現行《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第3款所援引的第73條的規定)。
二、 然而,由於原審法庭明確表示嫌犯須支付賠償金才獲緩刑,故即使有關賠償金額並不高於澳門幣二萬五千元,中級法院仍須審理嫌犯就賠償金額的大小而提起的上訴,因為有關賠償金的支付亦同時涉及暫緩執行徒刑的條件。
三、 在本案中,嫌犯用拳打傷被害人左眼處,導致被害人流血和左側內眼眶骨折,被害人需15天才康復。眼部為人體最重要的部位之一。嫌犯因用拳打傷被害人左眼部而導致被害人流血這事實定必令受害人擔心不矣。再者,嫌犯的行為最終導致受害人的左側內眼眶骨折,而非一般的表皮外傷或瘀傷。因此,原審已判出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明顯已再無任何往下調整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