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
- 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及不存有《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中國內地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民法典》第8條之規定、法律行為的解釋
- 《民法典》第8條之規定只適用於對法律規範的解釋,並不適用於對法律行為的解釋。後者適用《民法典》第228條之規定,有關內容如下:
“一、法律行為意思表示之含義,以一般受意人處於真正受意人位置時,能從表意人之有關行為推知之含義為準,但該含義未能為表意人所預料係屬合理者除外。
二、如受意人明知表意人之真正意思,則表意人所作之意思表示應以該真正意思為準。”
賠償款項之給付時效、遲延利息之給付時效、縮減查封物
- 刑事責任不等同於民事責任,前者的消滅不代表後者也同時消失。
- 立法者沒有就賠償款項的給付的時效作出特別的規範,因此,適用《民法典》中的一般時效規定,即1966年《民法典》(簡稱舊《民法典》)第309條規定的20年或1999年澳門《民法典》(簡稱新《民法典》)第302條規定的15年。
- 不論現行《民法典》(第303條c)項)或舊《民法典》(第310條d)項)均明確表明“約定或法定利息,即使仍未結算者”,給付之時效期間為5年。
- 然而,不論新舊《民法典》均規定(現行《民法典》第304條,舊《民法典》第311條)如下:
“一、如法律就某權利之時效定出較一般時效期間為短之時效期間,且其後該權利經確定判決確認或有其他執行名義存在,則該權利受一般時效期間約束,即使上述受法律規定之時效僅屬推定性質亦然。
二、然而,如上述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涉及尚未到期之給付,則針對該等給付之時效仍以較短之時效期間為準。”
- 因此,倘有關遲延利息已獲確定判決確認,則適用一般時效期間;而在判決確定日後才產生的遲延利息,則繼續適用5年之時效期間。
- 查封的目的在於確保執行金額及訴訟費的支付。因此,若查封物的總價值多出所需,便可縮減相關的查封物。
